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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布于:2007-04-20 来源:本局

    职业病是指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,因接触粉尘、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。在实际工作场所,往往同时存在多种有害因素,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综合作用,以至产生职业性疾病。
        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是在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、物理、生物等环境因素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对健康有害的因素。职业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三类:
        1、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:(1)化学因素:如生产性毒物,铅、苯、汞、一氧化碳、三硝基甲苯、有机磷农药、粉尘等。(2)物理因素:如高气压、低气压、噪声、振动、非电离辐射等。(3)生物因素:如炭疽杆菌、布氏杆菌等。
        2、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:主要包括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、劳动强度过大、过度精神或心理紧张、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、长时间不良体位、劳动工具不合理等。
        3、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:主要包括自然环境因素、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、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造成的生产环境污染。
        劳动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:
        1、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,有了解所在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防护设施情况的权利,对健康检查结果知情的权利。
        2、有获得职业卫生培训、教育的权利。
        3、未成年人、女职工、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。
        4、享有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,侵害劳动者健康的行为进行检举、控告的权利。
        5、有权拒绝在没有卫生防护条件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,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。
        6、享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民主管理的权利。
        7、享有职业卫生健康监护、职业病诊疗、康复等职业卫生保健的权利。
        8、患有职业病后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。
        以上是防止职业危害侵袭的可靠法律保障,劳动者可以依据这些规定,依法捍卫自身的健康权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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